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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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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1: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60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42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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