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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5]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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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65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5]1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5]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法规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法规,免征营业税。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法规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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