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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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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64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63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号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法规,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法规,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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