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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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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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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1: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64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6]69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696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广播电影电视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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