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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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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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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88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8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2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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