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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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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69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8]21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法规》(财基字[1998]7号)的法规,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998年12月1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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