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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字[1998]1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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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11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8]17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字[1998]1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 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 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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