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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吉林省地税务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兑经营场所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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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081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吉林省地税务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兑经营场所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税务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兑经营场所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发现有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将经营场所对外出兑。经研究,现对这些经济活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兑方拥有经营场所产权并将产权一并转让的,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出兑方没有经营场所产权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兑入方只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出兑方不征收营业税。
  (二)兑入方既向出兑方又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兑入方只向出兑方支付费用。
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商品,是指出兑方的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材料等出兑方要合理划分转让商品金额。没有划分或不能合理划分的,在计征营业税时不予减除。
  
  吉林省地税务局
  19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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