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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9]12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缴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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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499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流字[1999]122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9]12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缴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缴税地点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9]1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有关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劳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分包或转包的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总承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二、在贯彻执行《吉林省建筑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 (吉地税流字[1998]357号)过程中,对代征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与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市(州)、县的,代征义务人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征税款。

19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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