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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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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69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取得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3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对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9]81号)收悉。关于长江水利委员会对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法规缴纳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等。他们只要提供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均应依照税收法规的法规纳税。因此,对长江水利委员会从事三峡工程的勘测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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