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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4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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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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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7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47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4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紧急请示》(京国税[1999]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明确:“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收入,暂按‘建筑业 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该批复所称维修单位仅指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大修厂,化工等生产企业仅指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及所属化工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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