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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2000]13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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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320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流字[2000]13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2000]13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0]1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有关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工程设计劳务,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提供工程监理劳务,纳税地点为受监工程所在地。
  二、纳税人同时提供工程设计及监理劳务的,应按照合同载明的设计费、监理费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受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已将应纳税入库的,不再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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