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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科发高[2011]262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杭州阿普科技有限公司等306家企业为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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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科发高[2011]262号
文件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科发高[2011]262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杭州阿普科技有限公司等306家企业为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杭州阿普科技有限公司等306家企业为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1]262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杭州阿普科技有限公司等306家企业为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1]262号
  全文有效
  2011-12-28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现认定杭州阿普科技有限公司等306家企业为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请各地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并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浙江省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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