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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1]1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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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856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1]18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1]1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法规的免税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 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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