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22
  • Tax100会员 33494
查看: 51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15 11: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74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38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38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开展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