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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9〕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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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19〕10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9〕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10号
  全文有效
  2019.3.2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以省转型升级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发布的名单为准。上述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符合财税〔2018〕10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纳税人已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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