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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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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1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0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 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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