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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税政〔2020〕13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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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0: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0/7/10/art_8414_8167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20〕13号
文件名: 浙财税政〔2020〕13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0〕13号

【发布文号】 浙财税政〔2020〕13号
【发文日期】 2020-07-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部分政策调整并明确如下: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对上述四大行业以外的企业兼营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对应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四、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0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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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税政〔2020〕13号  发表于 2021-5-26 11:44
浙财税政〔2020〕13号  发表于 2021-4-29 14:50
浙财税政【2020】13号  发表于 2021-1-26 11:49
浙财税政【2020】13号  发表于 2020-9-21 17:50
浙财税证2020 6号文 13号  发表于 2020-9-1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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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5: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一)延长四大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鉴于疫情仍在持续,“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期限由“免征3个月”延长为“免征2020年度”。


(二)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明确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参照小微企业执行。


(三)明确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为便于操作,减轻负担,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均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以注册之日至申报减免之日为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周期。


(四)明确四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营业务的优惠政策。鉴于部分企业商业模式复杂、经营业态多元,不符合上述四大行业企业条件,为精准帮扶严重受困行业,对其从事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对应的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六)明确减免租金优惠政策口径。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同月数的2020年实际应缴纳房产税。例如:因疫情影响,甲企业给乙企业减免2020年1—2月份房租,3—12月实收租金40万元,则在3—12月中相应减免2个月房产税,减免房产税金额为40÷10×12%×2=0.96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例如,因疫情影响2020年甲企业给乙企业减免1-2月份房租,减免2个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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