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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七)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中特殊情形的税收处理规定。
本条规定是新增加的条款。在这次修订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时候,之所以要提出增加这个条款,主要原因是建筑业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是目前增值税与营业税中交叉较多,情况最为复杂的一个税目。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首先需注意的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而不是销售所有的货物,也就是说不包括外购货物,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仍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其次要了解自产货物的范围。
2.税收处理原则。
本条对混合销售行为中特殊情形在税收处理上没有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方式来处理,而是对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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