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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
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变化点是:取消了过去将单位分为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分类方法,明确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之所以要作这个修改,是因为依据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独立核算单位内部之间提供应税行为只要发生价款结算就应该征收营业税。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件进行修订,该文件解决了内部机构对内服务征税不合理问题;但同时又带来新问题,就是很多单独纳税的分公司为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提供应税行为,由于属于法人单位内部提供行为而不征税,造成了与其他单位税负不公的问题。
基于这些考虑,这次我们在修订条例细则的时候,既要解决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的问题,也要处理好对这些单位内部发生行为不纳税的问题,所以提出了除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外均为营业税纳税人。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这个规定在理解上我们要把握好以下两点:
(1)必须是内设机构。
所谓内设机构,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
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2)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
2.两种例外情形。
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属于例外情形。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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