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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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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24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五)
发文日期: 2009-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五)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释义

  本第是有关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适用主体从原先的“单位”扩大为“单位或者个人”,征税范围从“不动产无偿赠与”扩大到“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
  
  (1)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时,之所以要将适用主体从原先的“单位”扩大为“单位或者个人”,主要是考虑到个人无偿赠送行为与单位无偿赠送性质相同,而且目前个人转让房屋过程中客观存在一些个人利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不征税的规定,签订假赠与合同以达到偷漏营业税的目的,这次我们将个人无偿赠送行为也纳入征税范围,就是为了从源头上解决纳税人偷逃税的问题。
  
  (2)对于征税范围从“不动产无偿赠与”扩大到“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这是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也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以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
  
  2.删除了“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本身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需明确的是应当适用何种税目的问题,并不是研究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的问题,与本条中无偿赠送不动产和自建行为等不同,跟是否视同应税行为没有关系,因此这次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时,将这个条款删除,将其放到《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明确。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营业税。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适用主体为所有单位和个人。
  
  对因为继承、遗嘱、离婚、抚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赠与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需要给予税收优惠的,将通过报国务院同意后给予免税照顾。
  
  (2)适用范围,仅限于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不适用本条规定。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对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不适用本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无偿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仍应当征收营业税。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建筑业劳务。
  
  在理解该规定时一定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是指自己施工建设,不是指自己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在实际执行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人员和纳税人把自建行为理解为自己投资建设,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自己投资建设并没有发生建筑业劳务,就不能征收营业税。

  二是对自建行为要征税必须是发生销售建筑物的时候。自己施工建造建筑物,一般分为自建自用和自建销售,如果自建自用,没有发生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当然也不存在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视同应税行为的情形。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政策规定提供依据。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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