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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三)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条释义
本条是有关营业税征收范围界定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只在文字表述上作了个别修改。本来此次修订条例和实施细则时,曾有两个考虑:
一是将有偿写入条例第一条,直接明确将有偿行为作为确立营业税征税的四要件之一,但后来考虑到如果这么修改就需要将细则中一些无偿行为也相应调整到条例里,这样条例的变化较大,不符合此次修订的目的。
二是对有偿行为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来表述。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对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征收营业税。
2.并不是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营业税。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劳务,凡属于营业税列举征收范围的,仍应当征收营业税。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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