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营业税税收政策整理解读(二):2009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是营业税政策变化相当大的一年,从年初开始执行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到年终《关于确认第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与营业税相关的政策法规。围绕我国今年经济形势,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方向,国家为了保增长、促发展而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下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支持航空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文件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这对陷于亏损泥潭的中国航空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二、支持邮政企业业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本通知到达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这个政策延续了国家一直以来对邮政业发展的支持。 三、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并强调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条件、程序和期限,较之前政策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明确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文件公布了符合免税条件的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3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同时对江苏南通市青年创业担保有限公司等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促进海峡两岸直航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准予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一政策对于促进海峡两岸贸易往来,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和发展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五、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但期限不超过3年。 同时通知详细罗列了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范围以外的文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等166个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免征的税款,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这里要注意: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必须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明确了以下几点: (1)、该通知首先明确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2)、规定了从2009年1月1日起,如果要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转制文化企业需要同时符合的六个条件。 (3)、明确了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和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的管理机关。 (4)、详细列明了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备案材料。 (5)对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明确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6)对本通知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这里注意:对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六、继续发挥上海在全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支持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的优惠政策。 在国发[2009]19号文件指导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规定: 自2009年5月1日,对注册在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及从事其他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支持铁路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规定,对新改制的石家庄铁路华泰实业公司等83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及已改制并享受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但名称发生变更的山西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铁路房建公司等10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在2007 年1 月1日至2010年12 月31 日期间从改制之起前免征营业税,在文到之前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这里注意: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八、支持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这里注意: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明确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规定,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支持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明确了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有关税收政策,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十一、支持基金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取得的: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同时,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十二、对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公布了772家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规定对其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十三、支持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二批)的通知》(财税[2009]135号)规定,对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63家保险公司923种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四、一条重要的免税政策---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有关营业税免税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凡属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四种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详列了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的相关资料。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诸如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等劳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十五、支持高校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明确了文件中提到的“高校学生公寓”和“ 高校学生食堂”,即“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二批)的通知》(财税[2009]1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二批)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