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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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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26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一)
发文日期: 2009-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一)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仅是文字修改,没有实质修改。文字修改有两处: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将“简称应税劳务”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新条例的第三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是直接表述为“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单位中还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中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个人。
  
  单位和个人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否则就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
  
  由于纳税人的经营内容、经营方式、核算体制等情况千差万别,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原则还不能完全界定所有的纳税人,因此对一些特殊情况还必须特殊处理。
  
  1.除铁路运输外,对于其他陆路运输业务以及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业务,纳税人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2.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3.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构成纳税人。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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