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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九)
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法有效凭证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增加的条款。这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配套条款。增加这条款的目的就是细化什么情形下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营业额扣除项目涉及的扣除费用应遵循的原则。
对于营业额扣除项目涉及的扣除费用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完整、合法、有效原则。
即纳税人从事上述经营业务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支付的费用。所谓完整,是指凭证要齐全,不能缺少。
(2)就低原则。
即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
(3)核算清楚原则。
即纳税人应将第六条列举的扣除项目中的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清楚,凡划分不清楚的,一律不得扣除。
2.合法有效凭证的具体范围。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行政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该行政单位开具或者受该行政单位委托代开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这主要是给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今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明确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的权利。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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