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租用开发用地的补偿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案例]1300003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临时租地补偿费,属于将地出租,取得出租收入的经济利益。 因此该补偿费应缴纳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租赁业”,税率5%。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