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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396 持有特困证经营酒店是否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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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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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3 11: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持有特困证经营酒店是否有优惠政策?
[案例]130000396

特困证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你持有的是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的文件规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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