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转卖需要缴纳什么税?
[案例]130000460
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以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上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以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以孰先原则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44号)第二条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使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