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甲方供料如何处理?
[行业]120000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除装饰劳务和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外,都应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