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如何享受营业税?
[案例]13000044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政策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政策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另外根据财税[2004]93号文的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2)失业人员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只有针对拥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有税收优惠政策。 (3)如上所述,目前国家对于转业干部、退役人员、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您具体适用什么优惠政策需要看您是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城镇退役士兵,和是否农村户口没有关系。 您可以据此决定由谁做法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