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工业企业交社保后可否享受抵扣的税收优惠?
[案例]13000046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第二条的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第三条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的规定: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为可享受安置下岗人员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