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物业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行业]1200006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与购房款一并收取的暖气费,应当作为价外费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