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元运输工程,分给联营运输伙伴50万,会计分录怎样做?
[案例]130002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联营公司给你的50万元的发票可以作为你的成本入账,营业税计算时可以差额计税。 对方的50万元作为对方的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