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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460 国外公司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无营业代理人,如何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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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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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2 11: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外公司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无营业代理人,如何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案例]130002460

按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都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该项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0%。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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