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补偿合同,应缴纳什么税?
[案例]130002489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该类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问题所述如为村委提供土地使用权,某司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村委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某司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村委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对某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某司分房给村委,应取得村委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作为成本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