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是否免征营业税?
[案例]130002389
根据财税[2004]39号和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 ⒈营业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⒉地方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民办学校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内,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⒊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⒋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