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82
  • Tax100会员 33215
查看: 526|回复: 0

[案例]130002318 轻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所涉及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如何正确划分?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12 11: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轻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所涉及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如何正确划分?
[案例]130002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企业销售自产轻钢结构厂房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使用营业税发票; 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使用销售发票。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