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增值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案例]130002643
据国税函[2001]1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29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