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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642 统借统还的利息应否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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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2 11: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统借统还的利息应否计征营业税?
[案例]130002642

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规定: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集团公司这种统借统还方式的贷款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不征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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