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以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缴营业税吗?
[案例]13000249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双方签定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方、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包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