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有无优惠政策?
[案例]13000045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