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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602 支付外国企业的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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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2 11: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支付外国企业的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130002602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的规定,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可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2)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的相关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同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企业支付的外国企业软件费如属于《关于贯彻落实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的情形,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规定的情形,则不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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