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缴税款?
[案例]130002402
一、依据《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有关规定: (一)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是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应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税务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 (三)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相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二、依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87号印发)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65%。 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外国企业不涉及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