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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530 县政府将一单位房产收回后并拍卖是否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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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1: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县政府将一单位房产收回后并拍卖是否应缴税?
[案例]1300025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的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可见,单位在拍卖不动产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将不动产拍卖,属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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