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15
  • Tax100会员 33194
查看: 495|回复: 0

[案例]130002323 代电信企业收取的初装费是否为价外费用?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11 11: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电信企业收取的初装费是否为价外费用?
[案例]130002323

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税种的处理: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在营业税的处理上应区分是否由贵企业代收此款项来进行判断,如果是贵企业在售房时同时向购买人代收该初装费款项,则按照上述规定应按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由电信企业直接向购买人收取该初装费则无需由贵企业计算缴纳该初装费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不作为所得税计税依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