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何变化?
[案例]1300024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新旧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的区别在: 改应税劳务发生地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但建筑业仍为应税劳务发生地。 规定出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明确了扣缴义务的纳税地点。 删除了跨省工程纳税地点的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