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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396 混合销售行为缴纳了营业税还需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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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1: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混合销售行为缴纳了营业税还需交增值税吗?
[案例]1300023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建钢结构安装施工工程,钢结构构件的生产加工包给另一企业,不属于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而实质是混合销售行为。 贵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计缴营业税,购买的钢结构构件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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