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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365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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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缴纳营业税?
[案例]13000236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以下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5 : 1 ; (二)其他企业,为 2 : 1 。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此外,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上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所以,企业收取贷款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来件所述情况是否符合《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需要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局申请核实。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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