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邮政局合作是否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邮局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税?
[案例]130002716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点第(十四)款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此确定计税营业额,建议贵公司持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涉税界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