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换房以房换地如何缴纳营业税?
[案例]130002316
以地换房以房换地缴纳营业税问题主要包括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和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两个方面。 一、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有关规定,对“以地换房”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以房换地”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在“以地换房”和“以房换地”业务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额与不动产的销售额是相同的,一般以不动产的销售额来确定。 具体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以地换房”和“以房换地”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房产交付使用的当天。 工程竣工结算未出的,纳税人以工程概算成本核定计税价格作为预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额和预收不动产的销售额预缴营业税,待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进行清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